作为符号形态与符号行为的法律——寻找另一种法理学的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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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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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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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赖以构造法律理论的智识资源并未穷尽。以符号学的视角来看,法律恰恰是符号性时空,有其固有的节奏、以特定逻辑容纳生活世界中的真实。法律这个符号性时空由符号创造和符号运用两个领域构成,深藏在符号创造和符号运用内里的则是权力运作。法律由此呈现出完全的符号行为和半符号行为两种形态,此中内含着复杂的法律价值领域的最大公约数,即通过符号以理性与审慎地相互对待。此堪可称为法律以符号型塑生命。然而,法律在以符号型塑生命从而屏蔽了生物性-物质性的不平等后,适造成行为人的符号性不平等,即符号能力的不平等。法律由此难以摆脱其不合目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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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符号时空 符号创造 符号运用 权力 符号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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