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离婚的父亲死亡,未成年女儿的监护权应由母亲行使
引用本文:郑德伟.离婚的父亲死亡,未成年女儿的监护权应由母亲行使[J].青少年与法,2007(3):36-36.
作者姓名:郑德伟
作者单位:重庆
摘    要:柯思毕与卢品中(化名,下同)于1992年4月29日登记结婚,1996年12月5日生育一女晓惠.2001年12月10日经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约定晓惠随父亲卢品中生活至18周岁时止,母亲柯思毕一次性给付子女抚养费6000元.其中领取调解书时付2000元,其余4000元从柯思毕应分割的共同存款中折抵。2006年7月13日,卢品中在北京打工时死亡,

关 键 词:离婚  死亡  父亲  母亲  监护权  未成年  女儿  子女抚养费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