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父亲死亡,未成年女儿的监护权应由母亲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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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德伟.离婚的父亲死亡,未成年女儿的监护权应由母亲行使[J].青少年与法,2007(3):3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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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德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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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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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柯思毕与卢品中(化名,下同)于1992年4月29日登记结婚,1996年12月5日生育一女晓惠.2001年12月10日经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约定晓惠随父亲卢品中生活至18周岁时止,母亲柯思毕一次性给付子女抚养费6000元.其中领取调解书时付2000元,其余4000元从柯思毕应分割的共同存款中折抵。2006年7月13日,卢品中在北京打工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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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离婚 死亡 父亲 母亲 监护权 未成年 女儿 子女抚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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