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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杂志ISSN号
离婚的父亲死亡,未成年女儿的监护权应由母亲行使
作者姓名:
郑德伟
作者单位:
重庆
摘 要:
柯思毕与卢品中(化名,下同)于1992年4月29日登记结婚,1996年12月5日生育一女晓惠.2001年12月10日经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约定晓惠随父亲卢品中生活至18周岁时止,母亲柯思毕一次性给付子女抚养费6000元.其中领取调解书时付2000元,其余4000元从柯思毕应分割的共同存款中折抵。2006年7月13日,卢品中在北京打工时死亡,
关 键 词:
离婚
死亡
父亲
母亲
监护权
未成年
女儿
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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