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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约中的行政主体特权研究
作者姓名:杨洁  曹姬
作者单位:江苏省委党校 江苏南京210004
摘    要:行政主体在行政契约的履行过程中,享有一定的特权。行政主体一般享有中止履行权、指导与监督权、单方变更权、相对人违约的单方解除权、为公共利益需要的单方解除权、情势变更情况下的变更解除权以及为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履行权等特权。对于行政主体的特权,应当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予以控制。

关 键 词:行政契约  行政主体  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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