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及其订入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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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喻志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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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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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格式条款的主要特征在于其非协商性,在当事人仅为条款提供者的情形,只要具备非协商性等特征,也宜纳入该范畴。格式条款的特征及其表现形式的复杂性决定了其缔约程序的特殊性,而科以使用者提请注意之义务,也是以此作为使用者可能滥用经济强势的“抗辩”。何谓合理地提请注意,这既是理论更是司法实务之问题,文章试结合案例进行探讨。基于以上认识,本文还对《合同法》及国外立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了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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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格式条款 合同 提请注意 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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