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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保险监管制度的比较及借鉴
引用本文:朱永亮.美日保险监管制度的比较及借鉴[J].日本问题研究,2002(2):30-32.
作者姓名:朱永亮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研究生,河北,保定,071002
摘    要:当前,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国的保险监管制度已经成为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客观要求,美日两国是当今保险业最发达的两个国家,由于两国在市场经济结构、金融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而借鉴它们在保险监管方面的经验,对于完善我国的保险监管制度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美日保险监管制度的比较 (一)监管主体的比较 保险监管的主体就是保险业的监督者和管理者。从机构设置来看,各国不尽相同。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实行两级多头管理体制,中央和地方都有权对保险业进行监管。美国联邦政府成立联邦保险局,只负责联邦政府法定保险,如联邦洪水保险、联邦农作物保险筹。根据1945年《麦克云——佛戈森法

关 键 词:保险监管制度  美国  日本  比较分析  监管主体  市场准入  市场退出  保险费率  信息披露制度  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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