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与协商民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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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闫飞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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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 行政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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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DL11AC02);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09YJC810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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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信任是协商民主得以实现的前提,信任可以分为特殊信任和普遍信任。如果缺少信任,公民间的协商将不可能展开;同时,如果只有特殊信任的存在,协商将可能出现团体两极分化的结果,加深不同公民群体之间的隔阂。只有普遍信任才是协商民主能够实现的优质土壤,因此,如何促进协商民主的问题便可以转化为如何促进普遍信任的问题。促进普遍信任需要着重考虑两个方面:即从公民社会角度讲,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团体,编织多重的公民参与网络;从政府的角度来讲,要建设民主法治的制度,为普遍社会信任的建设提供稳固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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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特殊信任 普遍信任 协商民主 公民参与 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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