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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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承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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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广西区党校,广西南宁530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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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4年4月24日通过的《环境保护法修订案》首次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要素作出了规定。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争议曾经是《环境保护法》修订的争议焦点。文章介绍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演进,分析了新修订的环保法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拓展及其不足,最后指出,环保法修订案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有限放开是对当下各种现实因素综合权衡的权宜结果,对公民个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排除,也只是一种阶段性的选择。国家治理和环境治理的发展将不可避免会要求降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门槛,让凡是受到环境污染影响的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以更有效地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民主和法治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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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 公益诉讼 主体 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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