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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政关系法:宪法概念的新定义
作者姓名:俞德鹏
作者单位:宁波大学法律系
摘    要:本文认为传统的宪法定义未能揭示它的本质属性,作者发表了自己的见解。文章认为宪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们围绕着国家政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因而它的定义为“宪法是调整狭义政治关系即人们在参与、组织、争夺国家政权的活动中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作者认为这个定义尽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却很不完善,可以用“立政”一词来表示人们参与、组织、争夺国家政权的行为和活动,相应的社会关系便是“立政关系”。“立政”作为表示宪法中心内涵的一个重要概念,必然引出“立政关系”、“立政主体”、“立政权”、“立政方式”和“立政程序”等一系列相关的新概念。于是,作者将上述宪法定义进一步改为:“宪法是调整立政关系即人们在确立国家重要制度和决定国家重大事情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文章认为宪法定义为“立政法和立政关系法”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概念变更,将在整体上对我国宪法学理论体系带来一些有益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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