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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之浅析
引用本文:程星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之浅析[J].法制博览,2015(4):278.
作者姓名:程星泰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    要:在市民社会中,财产关系逐步超越身份关系更加受到人们的关注。传统亲属法的固有性能逐步消亡,基于此,现在《婚姻法》的立法重心向财产法方向倾斜。基于此情况,《婚姻法解释(三)》在2011年8月份开始正式施行。此举从征求草案开始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究其原因,主要集中在《婚姻法解释(三)》涉及的夫妻房产权益分配问题,尤其是第七条的规定,即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情况,此不动产的归属问题。本文对第七条这广受关注的一条进行分析,以求更好的解决目前对此条的争议。

关 键 词:婚姻法  司法解释  不动产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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