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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
摘 要:
为了进一步做好邢事申诉工作,加强审判监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处理刑事申诉作以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 刑事申诉一般由原终审人民法院负责处理。对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审查、处理;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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