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委托设计合同是否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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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培敏 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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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赣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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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2年10月20日,原告G市冷气工程公司与被告G市赣龙大酒店签订委托设计合同。合同规定:原告对被告中央空调进行设计。设计费按工程总造价2.5%计算;付款方式:签约后预付2万元,交付图纸时付清设计费;设计图纸于同年11月30日前完成。签约后.被告未预付2万元。原告根据合同要求对被告中央空调进行了设计.并于1994年2月间日将J程预算及设计图纸交付给了被告,被告已签收。J程预算造价23万余元、被告以原告迟延交付图纸拒付设计资、另查明:原告持有冷气工程设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不具有《工程设计证书》和《工程设计收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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