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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损害含义的探讨
作者姓名:徐守先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随着《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因精神损害诉诸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的案件逐步增多。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哪些诉讼请求应按精神损害赔偿立案审理,哪些诉讼请求不属于精神损害,应另行立案或不立案,仍存在意见不一,界限不清问题。精神损害是法律术语,指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诽谤他人(包括法人)名誉和人格尊严并造成一定影响的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是侵害公民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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