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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人大代表评议村委会工作不宜推行
作者姓名:
沈彦科
摘 要:
沙田镇人大组织人大代表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议,从实际工作需要方面看.这种做法有利于推动工作。提高村民委员会为群众服务的能动性,带领村民积极发展经济.维护社会稳定。但从《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代表法》角度讲,又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乡镇人大组织人大代表评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不可行。
关 键 词:
《地方组织法》
人大代表
代表评议
村委会工作
村民委员会
维护社会稳定
《监督法》
《代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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