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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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来宏,郑东瑞.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J].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2013(3):46-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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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来宏 郑东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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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湖北十堰442002 [2]空军工程大学,陕西西安710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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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科研基金项目“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律问题研究”(2012XQ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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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立法模式在对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受害人的权利救济、保障范围、保障程度等方面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具有明显的优点。在构建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时,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分类型的赋予机动车交强险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扩大交强险事故中受害人的赔偿范围,提高受害人责任赔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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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强制责任保险 立法模式 受害人 赔付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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