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袭击民航恐怖行为的惩治(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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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维田.论对袭击民航恐怖行为的惩治(下)[J].中国法学,198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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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维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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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还应指出,作为国际条约,三个公约仅对其缔约国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像制止袭击民航这类恐怖行为,十分需要织成普天法网,使犯罪分子不论逃到哪里都难逃惩治。要想做到这一点,就需要每一个国家都批准它们。反过来说,多一个非缔约国就多一个庇护罪犯的潜在安全港。在讨论拟定具体规则过程中,这一考虑是萦绕在与会各国代表头脑中的一大制约因素,一把无形的尺子。要在规则的合理性与可接受性之间寻求平稳,是产生公约第6、7、8条规则的任意性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1987年海牙国际讨论会上,缔约国的数目是大家都谈到并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国际民航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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