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人工智能时代“深度伪造”滥用行为将对现行法定证据、民事侵权救济、刑事制裁甚至国际安全机制等法律制度带来多重现实挑战。法律规制此类行为需要协调安全与自由两个层面利益需求引起的冲突,应以安全价值为主导构建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各国在监管“深度伪造”虚假信息的过程中形成了数字平台“自我监管”、政府“直接监管”以及“平台+政府”联合共同监管三种治理模式。抑制“深度伪造”滥用行为需要国际与国内法律互相配合,在国际法上,我国可倡导建立或完善具有针对性的国际监管合作机制;在国内法上,我国可采取“平台+政府”联合监管模式,强化数字平台“准行政”审查责任并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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