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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证明简化及其限制
作者姓名:冀洋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202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经济的刑事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建构研究”(项目编号:21&ZD20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发量激增,主要源于网络黑产全链条打击的司法政策、对“明知”的扩张解释以及认罪认罚案件的效率导向,这联合指向定罪证明的简化,认清“证明简化”需实体与程序一体化分析。本罪的“明知”应平义解释为“知道”,不能为降低证明难度而将“应当知道”作为下限。关于“明知”的证明,以经验为中介的推定方法不可避免,但“推定”系司法证明中断,具有突破法定证明标准的风险,为区隔有罪推定,“排除合理怀疑”的心证程度及证明标准、被告人“经验抗辩”机会、认罪认罚案件的自愿性审查均不能简化。基于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本罪的适用应坚持共犯从属性而不能简化为“非共犯”,第287条之二属于帮助犯的特殊定罪量刑规则,“帮助之帮助”因与正犯缺少密接性而不可罚,本罪不应成为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兜底罪名。

关 键 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证明简化  明知  认罪认罚  刑事推定  共犯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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