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建设用地指标市场化改革在实践中广泛进行,基于建设用地指标行政配置僵化和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作用彰显的现实,需要对其法律属性加以重释。目前,学界围绕建设用地指标法律属性这一基础性理论命题的论证,“私权说”和“公权说”皆有之,呈现出混乱与片面的态势,亟需正本清源。从社会现实出发,建设用地指标既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调控工具,既具有公权力的外在表现,又表现出私权利外观。其法律属性需要对二者兼容,将其定位于公私权融合属性,在理念上符合公私权合作理念,在规范上贴合政策法规的精神,在实践上切合现实发展需求。并以此为依据对土地用途管制权等公权力设置合理限制,对土地发展权的私权属性予以立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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