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公告的体系定位——以《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9条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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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房绍坤 寇枫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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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2. 吉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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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授权资本制法律改革研究”(项目编号:21AFX018)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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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9条以公告为中心,构造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则,但公告影响担保合同效力的机理尚待阐释。作为证券监管规则之公告,本与交易规则相分立,因应金融司法的政策之需,二者呈融合之势。在上市公司内部关系中,对外担保公告系公司决议的特别生效要件;在外部关系中,对外担保公告系公司对外担保代表权的外部授予方式。对外担保公告影响担保合同效力的机理随之清晰:无公告、有决议时,担保合同不生效,系因决议未生效,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无签订担保合同之授权,相对人非为善意;有公告、无决议时,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系因公告采纳了代表权外部授予之方式,由此构成表见代表。出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特殊性,事后公告不应认定为系对担保合同之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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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 公告 决议行为 代表权 授权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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