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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政府在“城居保”制度中的监管责任
作者姓名:郭嘉儒
作者单位:华侨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摘    要:正为实现城镇非从业居民老有所养,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制度的实施使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养老得到了制度上的保障,但同时由于政府在其中应当承担的监管责任的缺位,不利于制度的进一步实施,因此政府必须完善自身在"城居保"制度中的监管责任。一、我国政府在"城居保"制度中责任缺位的表现1.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基金风险大到目前为止,"城居保"已正式实施将近三年,个人账户基金实现了大量积累,但是按

关 键 词:个人账户基金  养老保险试点  城镇居民  基金保值增值  基金风险  保险经办机构  统筹层次  制度监督  监督权力  基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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