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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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谷景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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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河南安阳,455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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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赔偿责任中的登记错误应依据不动产登记实质审查模式进行认定,赔偿责任的性质应认定为国家赔偿责任而不是民事责任,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下的过错推定,责任承担方式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认定为单独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登记申请人和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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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动产登记 登记错误 赔偿责任 过错推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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