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先行先试”的法理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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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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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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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地方法治化进程评价研究”(CX2010B160)的部分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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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地方政府对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争夺,实质上是为了获得在改革中先行先试的权力。先行先试权,类型上包括先行立法权和变通立法权。由国务院授予地方先行先试权,存在着较大的法理缺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是授权的适格主体。对地方授予先行先试权,应当参考经济特区的设立经验,由国务院审核并提出建议,再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决议的方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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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地方政府 先行先试 授权 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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