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从裁判依据的类型分析,公众意见只能作为一种事实依据,参与个案裁判。在常规案件中,公众意见作为一种准用的辅助性依据,可以通过弱的裁量成为合理化判决结论的说明性事实。在遇有法律漏洞的疑难案件中,与社会性主张相一致的公众意见,如果耦合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原则或基本权利规范,可以籍由强的裁量充当个案推理的运作性依据,成为非常情形中正当化个案规则创制的立法性事实。在日趋多元化和复杂化的转型中国,法律系统必须在稳定性和灵活性、普遍正义和个案正义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判断公众意见的个案裁判地位,同样需在辅助性依据或运作性依据、说明性事实或立法性事实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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