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起医疗纠纷案件谈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 |
| |
引用本文: | 尹长义,王国文. 从3起医疗纠纷案件谈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J]. 证据科学, 2003, 10(2): 75-76 |
| |
作者姓名: | 尹长义 王国文 |
| |
作者单位: | 辽宁省朝阳市中心医院,122000 |
| |
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规定了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这是中国司法中的巨大改革, 有利于医疗侵权的受害者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范行医, 并依法举证维护自己的权利,体现了司法公正,充分保护弱者,是司法的一大进步.但在司法实践中,医疗纠纷案件,是否都是医疗侵权案件,是否都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有些法院,将医疗纠纷案件都作为医疗侵权诉讼立案审理, 都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虽说具有医学知识优势,也不能完全做到举证.
|
关 键 词: | 医疗纠纷 诉讼 举证责任 |
The burden of proof in medical lawsuit with 3 cases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