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陪审法对"审前偏见"的救济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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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一怀.加拿大陪审法对"审前偏见"的救济制度[J].政治与法律,2003(5):146-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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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一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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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惠州学院,广东,惠州,516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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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加拿大的陪审制度属于英美式的陪审团制。为更好地实现审判公正的目标,加拿大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开始重视对“审前偏见”的救济。“审前偏见”被分为“利害偏见”、“特定偏见”、“一般偏见”和“顺应性偏见”等四种类型,并有“司法指导”、“绝对回避”、“有因回避”、“改变审判地点”和“法官独立审判”等救济方法。加拿大的经验对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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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加拿大法律 陪审制度 审前偏见 司法救济 |
文章编号: | 1005-9512(2003)05-014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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