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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七十条应修改
引用本文:龚成.“刑法”第一百七十条应修改[J].法学杂志,1988(5).
作者姓名:龚成
摘    要:我国“刑法”第170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我认为这一规定,在某种程度上讲,既不利于打击犯罪分子,也不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因为事实上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的犯罪分子,除个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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