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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与请示的区别
引用本文:崔乃瑜.报告与请示的区别[J].行政与法,1997(2).
作者姓名:崔乃瑜
作者单位: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摘    要:报告与请示都是使用频率较高的上行公文文体,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人们常常将它们混为一谈而错用.例如单位需要上级拨款,常写《关于请拨……款的请示报告》.就连干部要求调转,职工请求困难补助等事项,某些主管领导也常说:“你先打个报告吧,我们研究后再定.”总之,在很多人看来,只有“报告”才是一个文种,而“请示”不过是个动词.有的单位领导在审核、签发文书人员或承办部门起草的公文文稿时,还特意在“请示”之后加上“报告”二字,以求“完整、准确”.因此,将请示与报告混用或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错误,至今还常见到.其实,报告与请示的区别是很明显的.国务院办公厅1981年2月27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和1987年2月18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都明确规定,报告与请示是两种用途不同的公文.针对某些机关对此注意不够的问题,1993年11月21日修订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更明确地将报告与请示分为两个不同类别的公文.此外,中共中央办公厅1996年5月3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及以前发布的暂行条例也都做了类似规定.强调“‘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不应当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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