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示在经济审判中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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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岩坡,刘锟.默示在经济审判中的认定[J].人民司法,19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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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岩坡 刘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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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岩坡),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刘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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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默示是合同明示条款以外的,根据法律规定和运用事理及公共习惯推定出来的、合法的、潜在的意思表示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它不以当事人用语言、文字或其他明示方式进行协商记载,而是由人民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在合同条款以外,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常理或习惯而确定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第二,它是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一般常理和公共习惯,通过逻辑推理,对一种不言而喻的事实和行为的确认,是主观意志与客观实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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