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同性性侵犯而防卫杀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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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奇君,邬永忠.因同性性侵犯而防卫杀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J].江淮法治,200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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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奇君 邬永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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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2005年7月某晚,犯罪嫌疑人王某(男,16周岁,1989年1月出生)在某医院附近的小区因饥饿正在拣别人扔下的桃子吃,碰到了37岁的男性张某。张某一直有同性恋的倾向,便邀请王某到自己家中去休息。当晚张某叫王某到自己的卧室睡觉休息,并对王某实施了鸡奸和其他猥亵行为。第二天早上,当王某从卫生间出来,张某又企图猥亵王某。王某当场反抗,但张某并未予以理睬继续实施猥亵行为。恨意极强的王某此时顺手拿起一把西瓜刀狠狠地刺了张某几刀直至张某不能反抗,张某因失血过多而身亡。分歧意见]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对少年王某遭同性性侵犯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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