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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仲裁财产保全权的分配
引用本文:杨光. 论我国仲裁财产保全权的分配[J].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 22(4): 47-52
作者姓名:杨光
作者单位:广东警官学院,广东广州,510232 
摘    要:仲裁财产保全权的四项权能,即保全启动权、保全审查权、保全决定权和保全执行权,应当在仲裁机构、当事人、法院三个主体问进行合理地分配。文章在分析我国仲裁财产保全权分配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阐述仲裁财产保全权分配的原则,简析世界上主要的分配模式,最后提出合理分配的具体构想,以期完善我国的仲裁财产保全制度。

关 键 词:仲裁  财产保全权  分配  程序选择权

Talking about the distribution of property preserve rights about the arbitration in our country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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