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加强企业应急管理,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应对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能力。(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管理工作意见通知》已刊在本刊2007年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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