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纪者应多些人文关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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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本案情何某,女,1954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1980年任某市税务局郊区税务所副所长。1981年10月,何某与市检察院干部陈某结婚,何某婚前没有生育过子女,而陈某当时已有一子两女,属再婚。1982年4月,何某以结婚基础差、陈某的前妻经常来单位对其进行指骂、诽谤等理由与陈某到街道办事处办理了离婚手续。此后不久,何某单位领导发现何某已怀孕,遂劝其人工流产。但何某称自己未生育过子女,不愿作人工流产。1982年5月,街道办事处应市税务局及市政法委的要求,以何某、陈某二人离婚理由不充分和离婚目的不纯为由,未经调查便发文收回何某、陈某二人的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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