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闻社会责任原则的立法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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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罗万里.论新闻社会责任原则的立法选择[J].求索,20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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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万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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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华大学文法学院 湖南,衡阳,42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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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世纪中叶,英美新闻界和新闻学界提出的新闻社会责任理论的基本精神是:只有负起新闻道德义务时,才有新闻道德权利和新闻言论自由,它凸现了新闻言论自由及其限制的一般法理,其意义非自新闻社会责任理论出现时始,在新闻传播活动及其立法史上,它即有普遍性。但在新闻立法上,应当区分新闻传播的私人性社会关系和新闻传播的公域性社会关系,这是建构新闻社会责任具体法律制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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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新闻社会责任原则 一般法理 立法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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