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具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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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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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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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是确定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城市政府立法权的依据。对国务院业已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实证分析表明,应当重新修改《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按照地方立法的自治属性,明确具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的划定标准,收回国务院对“较大的市”的批准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法定标准统一划定“较大的市”,以保证“较大的市”立法回归适应地方自治发展的本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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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立法权 较大的市 划定 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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