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从阐明看法官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
作者姓名:武胜建  叶新火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武胜建),华东政法学院(叶新火)
摘    要:法官阐明是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下 ,针对辩论主义不足之处 ,法官依据职权进行指导的产物。我国民事诉讼有职权主义的传统 ,当前的审判方式改革则是以当事人主义为方向 ,法官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体现了职权干预的特征 ,与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不甚一致 ,在司法实践中也会产生诸多问题。应当以阐明代替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

关 键 词:阐明  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  当事人主义  职权主义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