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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理解与适用——兼论法规竞合与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的界限
引用本文:黄奇中.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理解与适用——兼论法规竞合与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的界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4):63-68.
作者姓名:黄奇中
作者单位:华侨大学法学院
摘    要: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的罪数形态虽然在理论上有不同观点,但其实质是法规竞合.因为从受贿罪的行为结构来看,徇私枉法等行为可以视为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利的行为.因而徇私枉法又收受贿赂的行为可以归入受财枉法的受贿类型中,其与受贿罪是一种特别条款与普通条款的法规竞合关系.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收受贿赂又触犯其他犯罪的情形.在该条款的适用中评价哪个罪重时,不仅要考虑法定刑,同时要考虑行为的主要性质与情节.

关 键 词:受贿  徇私枉法  罪数形态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Section 4,Article 399 of Criminal Law of China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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