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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存与废
作者姓名:左传卫
作者单位:广州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405
摘    要:在我国,对最低注册资本额规定的取舍,应当建立在对资本的担保功能的认识基础上。对资本的债权担保功能也要客观辩证地看,既不能夸大、也不能忽视其对债权的所可能具有的担保功能。

关 键 词:最低注册资本额  债权担保  资产信用
文章编号:1003-8477(2004)08-005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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