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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法两尽”抑或是“利益平衡”?
作者姓名:汪雄涛
作者单位:云南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明清法律生活中的利益平衡:从日常交往到司法原则”(09YJC820103)
摘    要:情法两尽作为中国传统司法的习惯表达,在古代判牍中十分常见。但是,由于对律法的遵从仅仅来自官僚机制的脆弱约束,情法两尽的理想在遭遇现实的情法冲突之后,往往呈现出以情曲法的面貌。同时,由于情理本身的变动不居和缺乏基点,酌情实际上是一种模糊表达。归根结底,所谓情法两尽,与其说是在平衡情理与律例,还不如说是在进行利益的分配与考量。

关 键 词:情法两尽  利益平衡  酌情  司法  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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