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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乡干部回社参加生产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
摘    要:这次整顿编制精简机构中,将有部分乡干部回社参加生产。为了解决他们的困难,暂作如下规定:1.凡经批准参加农业生产的乡干部,一律作为退职人员处理,除发给本月应得工资外,每人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助;对于家庭有特殊困难者,经过县人民委员会审查批准可以再增发半个月或一个月的工资,以资照顾。此项补助费由乡镇行政经费内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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