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生效条件特别说明的运用及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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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志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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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州市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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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公证业务的不断拓展,越来越多的公证事项涉及各有关主管部门的专辖范围,公证证明的有关行为往往须经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或登记、备案方才生效。因而,对这些公证书的生效条件亦须加以特别说明。如何积极运用特别说明,既遵循有关规定和部门规章,又以此促进公证业务的深入发展,是公证实务的一个课题。笔者道就此试作探讨。一、公证书生效条件特别说明运用块状《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叙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公证实务中,证明对象分别有行为、事实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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