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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枉法仲裁罪与受贿罪的竞合
引用本文:张勇,黄晓华.论枉法仲裁罪与受贿罪的竞合[J].法学评论,2008(5).
作者姓名:张勇  黄晓华
作者单位: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摘    要:枉法仲裁行为与我国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其他罪名相比,具有相同的司法渎职性质和枉法犯罪特征,有必要入刑。通过扩大性司法解释,本罪主体即仲裁人员可作为准司法工作人员而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对于仲裁人员既受贿又枉法的,其行为分别符合受贿罪和枉法犯罪的犯罪构成,属于具有交叉重合关系的法规竞合。对此情形应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依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进行处罚。

关 键 词:枉法仲裁  受贿罪  法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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