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准许律师当庭提供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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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叶松亭 薛进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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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叶松亭),上海市第四律师事务所(薛进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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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经常认为卷宗材料不够客观、全面,而进行一些调查取证,尔后在法庭开庭审理时当庭请求宣读提供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对于此项请求,当今审判实践通常有允许、不允许和有条件允许三种做法。允许者认为,同意此项请求有助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实。不允许者认为,律师当庭要求宣读并提供证据材料,法律并无此项专门规定,故而一概不允许。有条件允许者认为律师所要宣读并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在庭前交法庭审查过,如与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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