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条款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通过对何谓强迫、强迫的主体与对象、强迫的客体、强迫所获供述如何处理、是否需要告知这一条款等相关操作问题进行法解释分析,以期促进该条款的司法适用。侦查机关自行办案采取的暴力性强迫或严重威胁性强迫所获的供述应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加以排除,同时,为避免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条款的虚置,侦查机关与行政机关以联合办案为名,行侦查之实所获取的当事人自愿性陈述不得作为诉讼证据材料加以使用,如要使用,须重新制作,当然,这一过程中更不得强迫其陈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