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若干问题研究
作者姓名:杨春洪  李剑敏
作者单位: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德能律师事务所
摘    要: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条款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通过对何谓强迫、强迫的主体与对象、强迫的客体、强迫所获供述如何处理、是否需要告知这一条款等相关操作问题进行法解释分析,以期促进该条款的司法适用。侦查机关自行办案采取的暴力性强迫或严重威胁性强迫所获的供述应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加以排除,同时,为避免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条款的虚置,侦查机关与行政机关以联合办案为名,行侦查之实所获取的当事人自愿性陈述不得作为诉讼证据材料加以使用,如要使用,须重新制作,当然,这一过程中更不得强迫其陈述。

关 键 词:刑事诉讼法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司法适用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