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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轉發国务院人事局关于改进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福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摘 要:
1958年6月9日国务院原則同意国务院人事局关于改进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福利工作的請示报告,并且同意中央一級机关、团体工作人員的福利費标准为工資总額的1%。地方各級机关、团体工作人員的福利費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轄市人民委員会自行确宅,并报国务院人事局备案。現在,把这个报告轉發給你們,希你们結合本部門、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研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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