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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用裁定驳回无正当离婚理由的诉讼当事人
作者姓名:
崔玉林
作者单位:
镇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
民诉法(试行)公布实施以来,仍然有一些基层法院用裁定解决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如对夫妻双方感情并非确已破裂的离婚诉讼,不是先予调解,调解不成再依法判决不准离婚,而是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我们认为这是不符合民诉法(试行)关于程序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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