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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內务部关于革命烈士褒扬抚恤及革命烈士家属优待问题的综合批覆
摘    要:关于革命烈士褒扬抚恤与家属优待问题,在一九五三年期间中南、西北两个大区及江苏、浙江、湖南、湖北、甘肃、沈阳、北京筹省市会提出许多具体问题请示本部,经研究这些问题,有的在优抚条例中已有明文规定,有的本部曾作过批覆,还有一些,如有的地方让中央规定烈军属宝物补助使用的具体项目,有的地方提出烈士之妻领抚恤金后要改嫁,但家中还有十六岁以下的弟妹,抚恤金如何分配等具体问题。中央很难作统一的规定,各地可根据优抚条例及中央迭次指示规定,针对当地实际情况和羣众意见研究解决。现只把几个牵涉范围较广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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