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阶段不宜适用刑事和解的三个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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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专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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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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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些基层检察院在上级检察院出台的有关规定下对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处理进行了尝试。在检察环节适用刑事和解主要集中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查逮捕阶段①。审查逮捕阶段在检察环节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审查逮捕环节案件尚处在侦查阶段;办案期限较短;审查逮捕部门仅有就案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权力。基于审查逮捕阶段的特殊性,在此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存在理论层面存在一定的障碍;在实务操作层面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在刑事和解后,可能会出现当事人反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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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基层检察院 检察环节 刑事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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