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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0号
摘    要:为加强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维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55。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安全管理  2010年  环境安全  微生物  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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