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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摘 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国家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为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 键 词:
征收管理工作
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限售股
转让
上市公司
地方税务局
计划单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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